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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2020-11-0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所指学生是指具有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条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每年评定一次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所得助学金由学生本人获得,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不可兼得,但可兼得其他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三个等级: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须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章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参考各学院学生总人数、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班会、年级会、学生干部会、微信平台等广泛宣传,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助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学校审批。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助学金下达后,将当年拨付的秋季国家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第二年春季国家助学金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章附则

第十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期间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可以申请。纪律处分已经解除的学生,可以正常申请。

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三)退学;

(四)评选过程中有拉票行为者。

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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