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0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医疗保险包括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医疗保险范畴,是一项由政府、学校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是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一项由学生筹资,以疾病和意外伤害为主的医疗保险,是我校建立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我校就读的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学生参保、宣传、报销、理赔等学生医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生医疗保险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学生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及疑难问题的解答工作;
(三)学生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审核与报送工作;
(四)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统计、核算与移交工作;
(五)学生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学生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
(七)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章学生医疗保险参保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要求:我校大学生应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参加学生补充保险。
第六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开展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二)学生工作处依据招生信息制定各学院学生参保名册,各学院依据参保名册开展学生参保工作;
(三)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申请参保,核对参保名册相关信息,自愿参保并签字确认;
(四)学院将参保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参保信息汇总归档后报送哈尔滨市医保局(保险公司);
(五)哈尔滨市医保局(保险公司)对学生参保信息核对,确认参保成功,委托学校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卡》、《学生医疗保险手册》和《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发放给参保学生。
第三章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参考标准
第七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学生可得到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的保障。
第八条 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学生可得到疾病住院、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保障和意外伤害身故、意外残疾方面的补偿。
第九条 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参考标准
(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参考标准
1、基本参考标准
2、其它参考标准
(1)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2)学生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3)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5%;
(4)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住院(寒暑假、毕业实习期间异地住院仍按本地就医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医保支付范围内项目报销比例为60%;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医保支付范围内项目报销比例为40%。
(二)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参考标准
第四章学生就医流程
第十条 哈尔滨市定点医院就医流程
(一)疾病住院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刷卡办理住院就医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2、住院治疗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按相关规定结算报销,需要个人负担部分用现金支付;
3、学生持相关材料至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二)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患特殊疾病须进行门诊治疗的,首先持本人医保卡到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院进行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就医;
2、申请后携带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例(加盖医院公章)、相关辅助检查、检验、四张一寸照片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
3、携带医保卡及《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到选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三)疾病普通门诊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须持《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学生证到东北农业大学校医院进行普通门诊治疗;
2、治疗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校医院按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疾病异地就医流程
(一)疾病异地转诊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须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确定病情并由其网上提交转诊申请;
2、携带定点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和医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经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转往医院住院就医;
(二)疾病异地急诊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期间或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抢救,可直接住院治疗;
2、发生急诊住院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方式:电话案:0451-87383555、12333;网址备案:www.hrblss.gov.cn;窗口备案: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居民医保窗口。
3、经备案后方可到相关医院住院就医;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住院(门诊)就医流程:学生可在公立医院直接住院(门诊)就医。
第五章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要求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疾病就医报销:参保学生在哈尔滨市定点医院按规定持医保卡就医的,治疗后在医院指定窗口按规定结算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疾病异地就医报销:异地就医报销需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异地转诊学生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
第十五条 疾病补充医疗报销:需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章)、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活期银行卡(中、农、工、建、邮、广发、交通)复印件。
第十六条 意外伤害医疗报销
(一)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学生需持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行卡复印件;
(二)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学生需持医疗手册、医疗票据、费用明细、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活期银行卡(中、农、工、建、邮、广发、交通)复印件。
注:报销地点或方式:1、资料可交至农大一站式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办;2、公滨路393号,中国人寿香坊区支公司一楼大厅;3、下载“中国人寿寿险”APP,个人自助办理(仅限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补办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卡方法
(—)所需材料: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二)办理方式、地点:1、在线办理:关注“中国人寿股份哈尔滨分公司”公众微信号,点击微保险-政策资讯-社保政策-社会保障卡申领机制卡进度查询;2、社保卡服务大厅(香坊区联草街9号、南岗区和兴路38号、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第十八条 学生医疗保险有以下情况不予报销: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四)其他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