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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东北农业大学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图书馆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调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依据。

第十三条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后勤服务和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要承诺为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可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二十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

(一)每年学校从学费和事业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三)其他渠道。

第二十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途: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付;校内有创收和有专项经费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与用工部门商定,按比例一部分由用工部门支付,剩余部分由基金经费支付。

(二)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适当提高月劳动报酬。

(三)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搞投资经营性项目。搞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四)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低于50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5元。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勤工助学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

第三十条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报名考核,考核通过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助管岗位审批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审核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按用工要求组织报名及推荐,经学院及用工部门负责人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录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签订《东北农业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东北农业大学校外兼职承诺书》,填写《校外兼职个人信息登记表》后方可上岗。

第十章勤工助学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勤工助学信息,了解工作性质,申请岗位;

(二)根据岗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

(四)提出退岗申请或者换岗申请。

第三十四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的统一管理;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出现虚假签到等情形;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四)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荣誉。

第三十五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规定:

(一)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迟到早退行为的,扣除当日工资;

(二)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虚假签到行为的,取消学期内勤工助学资格;

(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酌情处罚管理。

第十一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评价;

(二)对于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岗的,可以提出补招申请;

(三)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推荐参加表彰和奖励。

三十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如实统计岗位需求;

(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留存学生到岗考勤记录,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和侵犯个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劳动。

第十二章 评优表彰

三十八为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学生工作处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立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十佳勤工助学之星”10人,每人奖励1000元,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20人,每人奖励500元。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三十九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附 则

四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东农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