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 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财教〔2014〕5 号 )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 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黑财教〔2017〕 22 号 )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黑龙江省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确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具体资助名单。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的学校指定银行卡中。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财经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4〕44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