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学生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或学院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主要奖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社会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设立的社会资助项目,须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评选程序
第四条申请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适用于只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
(六)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八)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严格按资助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七条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要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八条符合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
第九条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项目,学生工作处会同资助方审定候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资助方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条学院设立的社会资助项目,辅导员组织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均打入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资助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原则上同一学年内每名学生只能享受一次社会资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停止资助: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同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后50%或补考科目多于两门(含两门)者;
(三)弄虚作假获得资助者;
(四)受助学生因个人品行不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的;
(五)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四章受奖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受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电话、邮件、微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定期通过座谈、电话、网络等形式跟踪了解受奖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受奖助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形成良好的校园助学文化氛围,进一步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资助方有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资助方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