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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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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点击: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 (2023) 7号),现就 2024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2020、2021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2、2020、2021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

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黑龙江省边境县

序号

名称

1

穆棱市

2

东宁市

3

绥芬河市

4

同江市

5

抚远市

6

鸡东县

7

密山市

8

虎林市

9

萝北县

10

绥滨县

11

饶河县

12

逊克县

13

孙吴县

14

爱辉区

15

嘉荫县

16

呼玛县

17

塔河县

18

漠河市



二、补偿与代偿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 (服务) 单位、就业 (服务)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2. 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 (协议) 、助学贷款合同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 (区) 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3. 由县 (区) 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我校所在学院。 (辅导员老师联系)

4. 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材料报送

1. 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2份。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 毕业证复印件2份。

3.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4.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5. 满三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2份。

6. 低保证复印件2份(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 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 学生本人的一卡通复印件2份。

9.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五、报送要求

本年度个人申请办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请将个人申请材料在截止日期前报送至毕业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各学院于9月2日前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学院盖章)上交至主楼519室,《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izhu@neau.edu.cn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