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黑龙江省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确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具体资助名单。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的学校指定银行卡中。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农学字〔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