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黑高工委联字〔2009〕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高工委联字〔2012〕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按照“高进、明责、严管、精育、优出”的原则,以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为方向,统筹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努力把辅导员培养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辅导员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执行辅导员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完善学校党政双重领导、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职能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期原则上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分析、研究、规划和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和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负责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及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各种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学校、学院党政团干部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或协助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第四章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辅导员的配备遵循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的目标,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数量不足、暂时不能及时补充的学院,可以选聘高年级优秀学生作为辅导员助理。
第十一条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共党员,且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基础;
(三)德才兼备,关心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心健康,适合辅导员工作需要;
(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硕士及以上学历,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第十二条辅导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明确选聘条件,严格选聘程序,确保选聘质量。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选聘工作机构。按照辅导员选聘条件,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形式开展选聘工作。
第五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培养机制,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与专业教师培养同等对待,努力实现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学校每年按10万元标准划拨培养专项资金,用于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和科学研究。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第十四条新留校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岗位培训,同时参加辅导员工作的专项上岗培训,上岗培训不低于20学时;依托“学工沙龙”,辅导员每年接受校内培训不少于4次,每名辅导员每4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辅导员工作3年后,每年允许不超过10%比例的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为辅导员发展提供出口:对继续留在学生工作岗位上的辅导员实行重点培养,使这部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富有工作经验的辅导员,能够长期稳定在辅导员岗位上;在学校党政机关有用人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辅导员原则上工作满4年才可以调离本岗位。辅导员离岗须由学院提出申请,报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审核。
第十六条辅导员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应承担一定的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工作。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予以解聘或调离辅导员岗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三)违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四)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不适合担任辅导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协同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考核要听取学院、学生、同行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提职晋级、学习深造和参加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所在学院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调离辅导员岗位。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单独制定。
第七章待遇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在确定辅导员行政级别结构时,正处级岗位原则上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副处级岗位原则上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15%。大学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推免生辅导员硕士毕业后留校工作满一年;硕士及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含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副科级任职满两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正科级任职满三年,岗位允许时,经学校竞聘、考核等环节,优秀的可晋升为副处级,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岗位允许时,经学校竞聘、考核等环节,优秀的可晋升为正处级,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同等情况下,获得省级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可优先晋升。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总体原则:
(一)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学校单独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单独设定评选条件。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申报评审;要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高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三)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要经过相应层次的岗位培训。辅导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四)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原则上每学期折算为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
(五)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具体条件,按照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将辅导员津贴纳入学校津贴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同级专任教师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考虑到学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学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学生工作人员通讯费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