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复合型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学有余力学生的跨学科交叉学习需求,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农教字〔2017〕3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我校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辅修不同于本科专业所在大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辅修学位的获取须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辅修学位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常规学位管理体系,须遵循本科教学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院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辅修专业为教育部批准我校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能够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对照现有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计划开设新增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在春季学期初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及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批准后当年秋季学期方可招生。
第六条 辅修学位学习时间自本科第四学期开始,到第八学期完成。辅修学位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课程设置中应包含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统一要求4学分,课程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统一要求。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
第七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一年学业,仍学有余力的,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限修读一个辅修学位。
第八条 学生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向辅修学位开设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辅修学位开设学院资格初步审查,教务处复核并公布名单,学生缴纳学费后注册进行学习。
第九条 辅修学位招生简章由教务处统一发布。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学位教学安排由开设学院根据情况设置,报教务处备案、检查。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学位的院系要建立辅修学位学生学籍档案,辅修学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辅修学位课程成绩管理参照学校本科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待学生修读完毕,由开设学院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单一式三份:1份交至校档案馆存档;1份放入学生档案;1份学院留存。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学生修读的辅修学位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本人申请、辅修学位开设学院认定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予以免修。
第十三条 辅修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一旦选定辅修专业,中途不得更换。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辅修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已修培养方案审核工作,与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修完全部学分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学位并且完成辅修学位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合格后,方可进行辅修学位答辩,通过者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无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与否,都不授予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因故终止辅修学位学习或未能达到主修学位授予标准者,经学生申请、专业负责人认定,教务处审批,所取得的学分按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处理。
第六章 收 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缴纳学费,逾期两周未缴费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二十条 辅修学位学费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文件,参照第二项中“攻读辅修专业的收费标准,按所攻读专业总学费的25%以内核定”,辅修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位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停止修读的,应在学期初开课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办学院、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核定退回学费,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