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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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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责编编辑:张书夺 发布日期:2025-09-05 点击: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东北农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校内所有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以生为本”,充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功能,致力于建设管理规范、安全稳定、整洁舒适、文明和谐、富有农科特色的学生社区,为培养知农爱农、强农兴农的新时代人才提供坚实保障。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统筹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育人及文化建设工作,学生工作部等部门以及各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涉及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处理处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供基础生活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维护、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保障、住宿报修(含门窗、家具、水电设施等)的受理与响应。

(二)保障安全秩序:落实安全巡查制度,维护公寓公共区域秩序。

(三)维护设施设备:负责公寓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如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系统、公共照明、洗衣房设备等)的日常巡查,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护保养和必要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信息公示与沟通:建立并公开有效的学生意见反馈、投诉建议渠道及处理流程;及时发布涉及住宿调整、服务变更、安全提示等通知。

(五)应急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如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治安事件等)应急预案,联合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响应和处理公寓内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

(六)权益保障与协调:在处理学生住宿相关事务时,应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学生享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且每名学生只享有一个床位(本硕博连读学生,升入博士学位时,需退掉当前硕士床位后再申请博士床位)。学生提出住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入住。住宿学生每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分配遵循分区住宿、年级、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及调整。

第八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入住指定床位,不得擅自调换。住宿学生遇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床位的,须向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九条 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

第十条 住宿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学生离校前应当清理个人物品,将宿舍钥匙交还公寓管理中心,经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方可离校。对于无故拖延退宿时间或损坏宿舍设施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所在学院、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宿研究生自愿退宿的,应当提出退宿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延期毕业和等待补考的毕业生以及已被本校录取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不得滞留在原公寓。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治安或刑事案件以及安全隐患、可疑人员等,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现金、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证件及其他贵重物品,提高防盗意识;离寝时应锁闭门窗。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维护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秩序。

第十七条 寝室内家具均按标准配备,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不经许可禁止随意拆动和搬入、搬出。凡因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作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宿舍安全、秩序检查制度,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交由学生工作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公寓熄灯规定(本科生公寓:5:30开寝,22:30闭寝;研究生公寓:5:30开寝,23:30闭寝),及时关闭电器,确保用电安全。晚归学生须凭校园卡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入内;拒不登记的学生,将交由学生工作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触碰或遮挡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等消防装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蜡烛、火蚊香、艾灸等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以下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器、取暖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单个额定功率超过200W(总功率2000W)的电器;

(三)电饭锅、电磁炉、烤箱、电热锅、电饼铛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级安全认证标识的电器;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储藏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天台、公共区阳台、强电室、弱电室、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区域)。住宿学生严禁攀爬窗户、阳台等出入宿舍楼,如由此产生意外,责任自负,如造成公共设施损坏,须相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疑似患有或已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应主动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报告,并服从相关住宿调整安排。

学生发现学生公寓内有疑似患有前款所述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向校医院及学生工作部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房卡等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制宿舍房间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和床位等。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等活动;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进行张贴广告、发名片、发传单等活动。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定期开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养成教育。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生活素质养成教育,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各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做好垃圾分类,爱惜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警告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理:

(一)私借宿舍房间钥匙、房卡等;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空床位;

(四)办理宿舍调整等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搬清个人物品影响他人入住;

(五)未按照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六)借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造成丢失;

(七)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天台、弱电间等学生公寓限制区域;

(八)在门厅、走廊、疏散通道、宿舍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九)电脑、手机等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十)私自在学生公寓公共区及楼宇周边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十一)不及时清理废弃物品及垃圾,导致宿舍脏、乱、差,影响整体居住环境的;

(十二)未及时关闭电器等造成安全隐患(未造成后果);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或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处理:

(一)转让、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或床位;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他人或者短暂滞留;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允许强行进入学生公寓;

(四)阻挠宿舍卫生、用电安全、住宿秩序等检查工作;

(五)对宿舍及公共空间进行装饰导致无法恢复原貌;

(六)对家具、设备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

(八)私自调换宿舍,发现后仍不搬回原寝室床位;

(九)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房卡造成不良后果;

(十)带入、饲养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十一)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十二)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

(十三)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过夜,且不听劝阻;

(十五)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

(十六)在学生公寓内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十七)攀爬窗户、阳台等出入宿舍楼;

(十八)向学生公寓外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在学生公寓内吸烟,且屡教不改;

(二十)在禁行禁停区域行驶和停放电动车;

(二十一)其他破坏学生公寓公共秩序、损坏设备设施或污染环境卫生,多次劝说无果且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在一学年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受到两次处理(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记过以下处分),再次违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上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