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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2023-01-0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先优评选在育人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激励全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非一年级学生,涉及评选比例的基数均为学院在籍非一年级学生总数。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评选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除农类奖学金外,评选结果均计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农类奖学金以及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好学生奖学金不能兼得,除五好学生奖学金外,其他单项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第六条 评选者评选时间范围内不应有校纪处分。

第七条 学校对各类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院应按要求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联评、审核、学校联评、审批。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获奖学生同时授予校 "五好学生" 荣誉称号。

(二)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30%,无挂科科目;

2.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备案,原则上应具有特困生编号;

3.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东北农业大学单项奖学金的设置以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依据,旨在引导学生结合未来职业需求,规划个人素质发展方向,全方位提升社会竞争力,从而实现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条 奖学金类共设有七项奖学金:五好学生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文体特长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各项奖学金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五好学生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

(二)申请条件:以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无挂科科目,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5%。

(四)申请条件:工作能力强,服务热心,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任校、院团委、学生会、社联、青年传媒中心、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班级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寝室长等满一年,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无挂科科目。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单独评选,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100人。

(二)申请条件: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团队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奖,作为实践团队骨干成员获得校级社会实践评比一、二、三等奖,以及个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为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生产难题或技术问题效果显著。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30人。

(二)申请条件:经认定在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前两作者发表学术论著者;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SIPT创新实践训练项目结题鉴定优秀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或在专业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50人。

(二)申请条件:在校、院两级志愿者组织注册为会员,并工作满1年,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80小时(服务时间需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确认),志愿服务包括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明实践、关爱少年儿童、为老服务、阳光助残、卫生健康、应急救援与抗击疫情、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节水护水志愿服务与水利公益宣传教育、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法律服务与普法、赛会服务等;本学年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志愿者活动,并获得服务单位表彰;长期在校外从事志愿者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反响。

第十六条 文体特长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30人。

(二)申请条件:在各类正式文体比赛中(由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团组织主办)获得省级三等奖(体育比赛为前三名)以上。集体项目只能由1名骨干成员申报,须由学校组织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道德风尚奖学金

(一)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10人。

(二)申请条件: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校内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有广泛社会影响。

第四章  校长奖学金

第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为在校生校内奖励的最高荣誉,不定期评选,具体奖励额度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校长审批。奖励为学校赢得重要声誉、在校园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的贡献、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五章  农类奖学金

第十九条 评定范围

凡被我校录取在籍的农类专业(包括农学、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园林、设施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草业科学、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农类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比例及金额

(一)农类专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三等评定比例各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数的30%;二等评定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数的40%。

(二)农类专业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学院测算、评定,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批,由校计财处发放。按班级每学年评定1次,按10个月计算,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每人发放300元。其他年级按评定等级发放,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2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4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六章  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额度按照出资单位的要求,参照相应的文件和评选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积极向上,响应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集体意识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习态度端正,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也应达到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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