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学业成绩优良;
(三)遵纪守法,品德优秀,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四)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1.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五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省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有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西部建设,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3.就业到“三农”一线岗位的毕业生;
4.退役大学生;
5.研究生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获得科技创新实践国家级及以上奖励;
6.在校期间表现优异,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重大荣誉。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级纪律处分。
第四条 评选比例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10%。
第五条 各学院评审细则应结合本学院实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初评推荐。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和各学院评审实施细 则,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不超过评选比例人数确定初选人员。
2.学院公示。将初选人员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初选人员资格。
3.学校评审。候选人书面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如发现候选人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学院不再递补。
第七条 表彰及奖励
学校对获得“东北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记入毕业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届毕业生开始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