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租房居住的管理,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东北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及网络教育进修人员。
第二条:为了学生的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租房居住。对身体有特殊疾病等极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批准方可租房居住。对于拖欠学费、住宿费、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有不及格课程、受校纪处分的学生不允许租房居住。
第三条:对于有租房居住意向的学生,辅导员要向学生讲明租房居住的利弊。对于坚持租房的学生,其家长本人应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学生租房居住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有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2、学院审核学生申请理由是否恰当、属实;
3、对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租房居住承诺书》;
4、学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租房居住审批表》(一式二份),交由学院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后,连同《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租房居住承诺书》(一式二份)一并送学工处备案;
第五条:为加强租房居住学生的安全管理,学生应向学院说明到校外地点以及安全、卫生状况。租房居住的学生至少每月一次向辅导员书面报告自己的思想、学习情况,接受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的检查。学院要建立学生干部与到校外学生的联系制度,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第六条:对于擅自租房居住的学生,根据《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不予申请助学贷款,停发奖、助学金。
第七条:除极特殊原因外,学校每学期开学之后前两周办理学生租房居住审批手续,每次批准学生租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须重新申请。学生在租房居住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回校住宿申请。
第八条:学生租房居住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撤销该生的租房申请,必须回学校寝室住宿。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二○○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