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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责编编辑:温广宇 发布日期:2023-10-31 点击: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评选的激励作用,根据《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根据学生学籍注册数据,由学校按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人数进行总体划分名额。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择优推荐,研究生与本科生名额不得自行调配。

三、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文化课成绩)不低于年级排名前20%。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评分标准见附件1,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评分细则。

四、评选程序

(一)学校评选推荐

各学院要成立评选小组,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学校联评。学校联评后,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评审确认

省教育厅学生处将根据学校学籍注册数据和推荐比例,对学校评选结果进行评审、确认。全部学校完成确认后,省教育厅将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学院要高度重视,成立评选小组,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评选标准,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注重事迹宣传。各学院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向榜样学习,切实增强争先创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典型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

(三)按时提交材料。要认真组织拟推荐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表彰确认表》,学院要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确认表填写必须使用第三人称,具体填写要求请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表彰确认表样表》。

以上相关材料于11月10日前提交,纸介版请提交至主楼519,电子版请发送邮箱:neausxjy@126.com。

联系人:张书夺

联系电话:55190076


学生工作部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