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开题管理办法
学位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科研进度和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水平,切实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开题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所有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学位开题,学位开题未通过不得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条 学位开题须撰写开题报告并公开进行答辩。开题报告应在充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国内外该学科或专业领域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研究方法与既有成果,规范标注引用文献及论述出处,清晰阐明研究目的、技术方法、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开题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开题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开题应在申请学位前一年半内完成。
第二章 选 题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研究方向及研究生自身情况确定,应有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应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的可能性。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来源应立足国家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或重要科研项目,在理论上须居于学术前沿或应用研究尖端;研究工作须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实质性贡献,兼具显著应用价值,并预期产出创新性成果。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来源应密切结合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社会、行业实际需求,研究工作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三章 报告撰写
第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调查研究、文献查阅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学位开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依据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方法、创新与特色、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技术路线或写作计划、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相关实验安全性评估;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八条 学位开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少于5000字,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少于3000字。报告具体内容、参考文献的来源及数量、字数要求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开题报告的撰写格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开题报告模板》。
第四章 论证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开题报告撰写后,经导师审阅通过进行论证考核,论证考核以学位开题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可按学科、类别或研究方向分组开展,论证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告会至少提前三天进行公示。
第十条 研究内容涉密的,需在开题报告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论文保密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开题前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者,后续环节不得再申请保密论文。
第十一条 学院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研究生学位开题进行论证考核。其中博士研究生学位开题考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至少包含2位校外专家),专家应为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学位开题考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包含1位校外专家),专家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评小组还应有行业领域专家参加。考评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开题报告会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一般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学科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由考评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方式进行。报告人向考评小组汇报开题报告的内容,考评小组对开题报告选题依据、创新性、选题难度及可行性等做出评议,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和建议,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是否同意进入研究阶段进行表决,其中2/3以上(含2/3)同意视为论证考核合格。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可参加考核论证,但不能参与本人指导的研究生考评并回避表决。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期进行学位开题,应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明确预计开题时间。经导师、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延期开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果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对论证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论证考核合格者,视为学位开题“通过”,学位开题“通过”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报告的研究与撰写阶段。学位开题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可在3—6个月内再次申请学位开题。再次开题要求与首次开题相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研究生按学位开题不通过处理。
第十六条 累计两次学位开题不通过且导师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的,根据《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由学院提出分流或终止学业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开题通过后,应按照计划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与撰写工作,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选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研究方向或做出重大调整的,须在中期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重新进行学位开题。
第十八条 学位开题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研究生院组织督导督查,并对学位开题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