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科研管理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规范,杜绝学术道德失范,保证科研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再现性,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记录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调研或文献分析等方法,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代码、图表、图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及相关分析。
第二条 科研记录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严禁伪造和篡改数据。
第三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名称:每项研究开始前应当注明研究名称。
(二)研究方案:研究方案设计是研究的实施依据,每项研究的开始时应有一份详细的研究方案。
(三)研究时间:每次研究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研究日期。
(四)研究地点:研究所在场所,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详细记录环境的各项参数。
(五)研究材料:包括研究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有效期;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动植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其他试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等。
(六)研究方法:常规研究方法应在首次研究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研究方法应详细记录操作细节。
(七)研究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情况、观察到的现象、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生原因等。
(八)试验结果:及时、真实、准确记录定量观察指标的试验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试验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次试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图片和照片要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读书笔记、学术报告与交流讨论记录、资料调查与整理记录、论文写作重要中间环节记录等四个方面。
(一)读书笔记:文献基本信息(标题、作者、刊物或出版社、年份、页码等)、思路与方法、主要观点、读后感。
(二)学术报告与交流讨论记录:时间、地点、主讲专家、报告题目、报告与交流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报告与交流讨论后的感想或启示等。
(三)资料调查与整理记录:统计资料的来源及原始数据集、问卷设计表格、调研方案(调查时间、调查人员、抽样调查方法及调查区域的选取、样本数量等)、调查结果(样本总数量及有效数、原始调查问卷等)。
(四)论文写作重要中间环节记录:开题报告,科研成果初稿、导师修改稿、终稿,阶段性文献综述,学位论文思路调整,阶段性研究成果与结论等。
第五条 科研记录本
(一)各学院应统一科研记录本规格,科研记录本封面应写明研究生学号、姓名、专业、论文题目、研究起迄时期、指导教师等。
(二)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科研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的试验不得混合记录。
(三)科研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四)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原始记录材料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工作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科研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试验图片、照片等应粘贴在科研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声像资料等特殊记录媒体应统一保存在专用的存储设备中。
第六条 科研记录书写
(一)科研记录手册竖用横写,须用碳素笔、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其他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科研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科研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试验要求。
(四)科研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七条 科研记录本使用期间由研究生本人保管,导师可以进行查看或审核,其他人员如需要参考阅读时,需经课题负责人或导师同意。科研记录本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有保密要求的科研课题,必须在科研记录封面左上角注明密级,并按照相应的保密规定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科研记录的检查
(一)导师对科研记录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科研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
(二)各学院应定期对科研记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对科研记录进行抽查。
(四)研究生在学位答辩会上,应提交科研记录本,供答辩委员会查阅。
第九条 科研记录的归属
科研记录应由学院或所在课题组统一存档,研究生院应当在论文答辩完成后及时上交。研究生科研数据、试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学校,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研究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