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规范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解决我校学生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问题导致的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帮助学生安心在校生活、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 学生本人遭受突发事件或突发急重疾病,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从而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的;
(二) 学生主要家庭成员或抚养人身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等突发重大事故,且家庭无法承担其救治费用的学生;
(三) 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 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五) 其它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补助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 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 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 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 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或分批补助的方式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一般情况下不能发放现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慰问寒假留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下可采用实物或爱心发卡等形式发放。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额度由学生工作部(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用以解决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每人每次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00元,每位学生一个学期只能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极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联合相关部门、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 提交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含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理由、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等),填写《东北农业大 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 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 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学生资助专项会议进行研究,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即时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特殊困难补助在需要时也可以实物形式发放。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工作部(处)可以不予受理补助申请,或中止、取消其困难补助资格,已发放困难补助的予以追回:
(一) 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 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抽高档烟或酗酒,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三)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 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 有违纪违规行为;
(六) 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七) 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形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八) 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 和各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乃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