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且自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学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工作,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不少于9人),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民主评议、等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书面承诺书或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三)身份核验。学院根据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佐证或有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作为依据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验。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
(四)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确定认定等级,同时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等级确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开展认定等级确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根据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的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六)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定会议记录等统一建档,学生工作处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二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