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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责编编辑:胡超 发布日期:2022-11-07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为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特设立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奖助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研究生除外,下同)。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中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支持顺利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项资金,设定不同的类型和等级。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行“吸引优秀生源、加强动 态管理”原则,每年评审后分别发放。获得学业奖助学金奖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设置(详见下表):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应严格执行第六条的助标准和比例,各层次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学生活动,表现良好。

第九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学术失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受到处分等情形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助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助证书和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评审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和裁决申诉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业奖助学金组织评审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中选取代表担任,院评审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院评审委员会须依据本办法,根据学院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细则须由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学术论文、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地以“学习成绩论”、“唯科研成果论”),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参评论文只认定署名为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或导 师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论文均须见刊或全文在线 可查;参评科研成果(含论文)应为取得东北农业大学学籍后、以东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1.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名额分配;

2.研究生本人申请;

3.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5.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6.学校印发公文;

7.发放获奖助证书和奖学金;

8.奖助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根据当年录取总人数并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确定奖助名单,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自每年的秋季开学后启动。各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各院评审委员会推 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研究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申诉人如果对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仲裁。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名单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印发公文。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学业奖助学金;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方可参加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审。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助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8年前入学的研究生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4〕71号)文件执行,具体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