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生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负责协调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包括向新生宣传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落实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协调、沟通与联系等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申贷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材料的复审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生签约、材料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知识宣传教育;
(七)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学籍、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及毕业后联系方式等;
(八)根据教育部要求,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助学贷款工作。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核算或划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相关经费;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指定账户,协调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划拨及在校期间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负责及时提供在校学生欠缴费情况。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时,如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学籍等不能在校继续完成学业时,须在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或按照银行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三)招生就业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经学生工作处确认学生已经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或按照银行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做好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的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通报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及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情况;
(四)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负责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的个人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七条 学院辅导员作为贷款学生的介绍人和经办人,应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监督学生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有违反贷款协议的行为及时纠正,严重时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学生毕业后应督促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八条 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如贷款学生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 贷款利率与利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5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本科生、研究生。
其中:黑龙江籍学生考入我校,可由我省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外省籍考入我省的,原则上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贷款,对个别省份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或未能及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可向我校申请校园地贷款。
(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约办理时间为7-9月份,新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
第十六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经办银行审查合格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 诚信教育
第十七条 各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诚信教育工作,在贷款学生毕业前夕组织集中填写毕业生信息表和签订还款确认书,对其就业去向做好登记,协助银行催收到期本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要上报学生工作处,终止或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贷款实际发放数偿还本息:
(一)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及家庭成员真实信息者,伪造、编造虚假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资料者,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如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在外租房居住、赌博等);
(三)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贷款者;
(四)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到西部地区、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应征入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东农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