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核准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合并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和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通知,按评审要求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进行分配,下发通知。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方案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备案。
(三)各学院根据学院评选实施方案,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开展联评,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出本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同时授予校“优秀五好学生”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政策要求有调整,以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