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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责编编辑:张书夺 发布日期:2025-09-05 点击: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核准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30%,且无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公共课(不包含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课)考试不合格;

(二)参评学年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备案,原则上应为被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合并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和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通知,按评审要求对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名额确定后下发通知。

(二)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组织学生申报、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出本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生同时授予校“五好学生”称号。

第七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政策要求有调整,以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