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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责编编辑:张书夺 发布日期:2025-09-05 点击:

共青团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先进集体、

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共青团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校团委设立的分别授予基层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团内省级最高荣誉。规范举行评选表彰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比学赶超、创先争优,规范进行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集体包括青年五四奖章(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学生会、十佳社团;优秀个人包括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第二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三条  青年五四奖章(集体),每年最多评选5个。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可授予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称号:

(一)申报集体由40岁以下占60%以上的东北农业大学青年教职工或青年学生组成;

(二)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信仰。

(三)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健全有效的民主生活和工作制度,有较强的凝聚力,工作扎实,富有创造性,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做出积极贡献;

(四)教职工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要在科研、教学、管理、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显著,取得突出成绩;学生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异,在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五)在省级以上重要领域或重大事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获得过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六)遵纪守法,集体中无任何成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团支部总数的 5%。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一)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 通过组织生活、主题团会、特色团日等形式,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支部组织健全,作风扎实,凝聚力强,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定期开展团支部组织生活,按时完成团籍注册和团费收缴工作;

(三)能够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风建设活动,支部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四)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比例在学院名列前茅,支部能够按照学校“推优”工作的安排,将支部内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优良、威信高的团员向党组织推荐;

(五)能够积极组织支部成员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支部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特色团建活动成效显著;

(六)学年内支部成员无校纪处分。

第五条  先进学生会的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会总数的 30%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学生会称号:

(一)学生会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凝聚力强,管理有序,富有积极进取、锐意创新精神,例会、值班、活动记录及学生干部档案齐备;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活动组织有序,各项任务完成及时。积极为学校和学生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能够积极向校团委和校学生会提交合理化建议;

(三)服务意识强,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听取同学意见,及时将同学的思想动态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积极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经常组织反映本院学术特色、与专业相关的、受同学欢迎的学术报告、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为本院同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及考研、就业服务,通过多种活动载体和有效措施营造优良学风;

(五)积极开展高品位、高层次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特色文化活动品牌。举办活动宣传力度大,宣传渠道多样,活动有广泛影响力,同学参与度高,大胆创新活动设计,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先进学生会评选资格:

1.学生会开展的某项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2.院学生会主席或部长,无故缺席校学生会例会或工作会议达3次以上的;

3.不能按时完成校团委、校学生会交办的工作或完成效果不好达3次以上的。

第六条  十佳社团每年评选10个,由校团委兼顾校院两级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划分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的评选名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十佳社团称号:

(一)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遵守和执行《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切实按照学校对社团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

(二)经校、院团委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校级社团的注册会员数不少于50人,院级社团的注册会员数不少于30人;

(三)积极推行社团改革创新,坚持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活动形式创新,创建具有较高参与度、深受学生认同的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在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等方面 取得良好成效;

(四)社团内部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决策民主、资料完备、账目清晰,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成才服务和正确的思想引导;

(五)在国家、省市举办的大型比赛或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社团优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取消评选资格;

1.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服从校院两级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3.社团组织涣散,违反社团活动审批程序的;

4.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不注册的;

5.未参加社团年审工作或在年审中不合格的;

6.协会会长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例会2次以上的。

(七)被取缔后重新建立的社团,两年内不得参加十佳社团评选。

第三章  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七条  青年五四奖章个人(包括青年教师和学生),每年评选不超过15名。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教师可授予青年五四奖章称号: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二)踊跃投身学校改革发展工作,积极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在我校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威信,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三)积极服务社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四)在教书育人、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为青年培养和青年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六)在岗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青年五四奖章称号: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是广大青年追求政治进步的楷模;

(二)各学期专业学习成绩均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三)关心集体,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表现突出并获得校、院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在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曾获得过省级或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 5% ,校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可由校团委自行组织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一)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有团组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心系广大青年,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二)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投身校风、学风、班风创建,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勇于实践;

(三)熟悉团的业务,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敢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表率作用明显。工作中顾全大局,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四)所负责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者,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申报人须在评选年度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优秀。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3%,校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可由校团委自行组织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一)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

(二)有明确的团员权利和义务观念,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品德高尚,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勇于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综合评定成绩列班级前50%以内;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团纪,年度内无校纪处分;

(五)申报人须在评选年度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优秀;

(六)在团的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十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一)志愿者须为我校志愿者协会的注册志愿者;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观念,具有良好的奉献意识,具备一年以上志愿服务经历,评选学年中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参加活动的类型不少于4类;

(四)长期坚持组织或参加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明实践、关爱少年儿童、为老服务、阳光助残、社区服务、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法律服务与普法、赛会服务、抗击疫情与防汛救灾、其他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等,同学中具有积极导向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良好的社会反响,并提供相关活动证明;

(五)曾从事过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活动,贡献突出,事迹感人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评选名额由校团委根据学校社会实践工作总体情况分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称号:

(一)国家级、省级社会实践奖项获得者;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获得者;

(三)省级以上社会实践奖励获得团队;

(四)获得校级评比一等奖的校级社会实践团队队长;

(五)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者。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二条  参评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支部要结合年度工作写出申报材料,基层团委组织评审小组对各支部进行公开评选,将评选结果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三条  先进学生会和十佳社团的评选由校团委组成评审小组,通过答辩会的形式进行投票评选。申报单位需用幻灯片或视频向评审小组汇报其工作业绩和特色工作,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采取校团委、学院团委推荐或自荐的方式申报,由校团委联评产生,其中青年教师的评选是由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联评产生。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院团委按照校团委的分配名额,采取团员自荐、支部评议、学院初评、校团委审核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采取自主申报、学院团委推荐校团委组织联评产生。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评选由校团委组织全校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评比大会,在国家级、省级社会实践奖项获得者和校级评比一等奖的优秀实践团队成员中选拔产生。除社会实践奖学金获得者外,参加分散社会实践的同学,可以向学院团委申报,由学院团委审核材料后择优向校团委推荐。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上述奖项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由校团委以大会的形式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被授予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的,学年内可由团组织直接向党组织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