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推进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班级、寝室及其他经认定备案的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是学校团学工作和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联系、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政治标准、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原则,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使用的学生干部,在学生组织机构设置、学生干部选任时要按期备案,其主要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五条 学校学生干部岗位按照“服务学生、锻炼干部、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共青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1.学生团委
校、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研究生团委委员不超过6人。
2.团支部
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4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可兼任班长)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可按需设置副书记1人(由班长兼任)。
(二)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1.学生会
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设综合办公室、学业发展部、监督调研部、思政研究部、学生服务部和第二课堂活动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3人。
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学生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研究生会参照执行。
2.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站)
校、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站)设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
3.青年传媒中心
校、院青年传媒中心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
4.大学生艺术团
校大学生艺术团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
5.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协会
校、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协会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
6.班委会
班委会一般由3-6人组成,设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1人,心理委员、学习委员各1人,副班长、文体委员等按需设置;各寝室设寝室长1人。
(三)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名。校级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求如需下设部门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报校团委备案。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使用的学生干部以及学院学生党建中心、心理健康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学生组织根据工作职能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4人、干事不超过12人。
(五)各学院设立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总数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20%,除各部副部长、协会会长和团支部、班级委员、寝室长岗位外,其他学生干部岗位不得兼任。
(六)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学院、职能部门需调整、增加岗位职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行使所任职务应有的职权。
(三)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四)接受学校、学院各种学生干部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三)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四)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情况,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学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三)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身心健康。
(四)担任本科生学生组织主席团、部长的须为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副部长须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学生,干事或学生会志愿者须为全日制在校一年级学生;担任研究生学生组织主席团、部长须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学生,委员须为在校一年级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另行申请。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二年级学生干部成绩排名(最近一个学期或一学年综合评定成绩,班级或专业排名,满足一项即可)必须列前50%以内;三年级学生干部成绩排名(标准同上)必须列前70%以内;不及格科目不多于2门。
(六)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七)担任学生组织主席团、部长的学生须满足前4学期学生干部任职考核结果为优秀不少于2次,担任学生组织副部长的学生须满足前2学期学生干部任职考核结果为优秀不少于1次。
(八)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办法:
(一)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5-6月或9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换届工作。
(二)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竞争选拔、考察确定、公示任职的程序产生。
(三)民主推荐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学生组织主席团和部长竞争选拔采取竞聘演讲和压力面试,副部长竞争选拔采取竞聘演讲和现场提问。
(四)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选拔产生,同等情况下,军训优秀学员优先任用。
(六)协会会长协会、部长由本人自荐、协会成员推荐、校社联考核同意产生;寝室长的产生以寝室内自荐、推荐方式为主。
(七)资格审查包括任职条件和民主评议结果。担任学生组织主席团、部长的学生候选人在上一年度任职部门和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副部长、委员候选人在上一年度任职部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均须达到半数以上同意。
(八)各级团委对学生干部候选人进行考察,任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可设立试用期。校学生会主席团及校学生团委副书记候选人还需与辅导员进行谈话考察,考察合格后,正式任命。
第五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同级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培养、管理和考核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学校其他职能部门选拔任用的学生干部培养、管理和考核由该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的学生干部培养、管理和考核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领导下,由学院具体负责,其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由校团委和学院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组织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干部备案、考核结果归档和履历证明出具,任职未满一年的不予出具履历证明。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者由本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履历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团委审核后每年度将履历表PDF版统一报送校团委完成备案,学生毕业时将履历表统一送到校团委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同步开展,从自我测评、民主测评和教师评价三方面综合考核,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由指导教师认定,团支部、班委会、寝室长等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认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工作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踏实肯干,效率高,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工作魄力。
(二)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三)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学生组织的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四)学习情况:学习成绩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五)工作成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六)工作作风: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0%,良好不超过40%,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各类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研究生推免、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和教育:
(一)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三)群众有异议反映并核查属实的。
(四)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或撤销其职务: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校院纪律处分的。
(二)学习成绩不符合任职要求的。
(三)民主评议不符合要求的。
(四)拉帮结派、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职权谋取私利、生活作风不严谨、网络行为不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