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先优评选在育人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激励全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涉及评选比例的基数均为学院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评选结果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五好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等。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好学生奖学金不能兼得。单项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学生在评选时间范围有以下情形,不具备评选奖学金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另有规定除外);
(二)受过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未解除;
(三)第二课堂学分认定中,单学期德育模块总分低于60分;
(四)有一门及以上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及公共课(不包含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课)考试不合格。
第三章 具体条件、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五好学生奖学金
1.具体条件:以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学院本科非一年级学生数的10%。
3.奖励标准:每人奖励1000元,同时授予“五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设立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风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文体特长奖学金和社会工作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
(一)道德风尚奖学金
1.具体条件: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校内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有广泛社会影响。
2.名额分配:每年全校不超过10人。
(二)科技创新奖学金
1.具体条件:经认定在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学校认定ABC类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在SCI、EI、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SSCI、A&HCI期刊上以前两作者发表学术论著者;主持省级一般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的。
2.名额分配:每年全校不超过30人。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
1.具体条件:在年度内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团队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奖,作为实践团队负责人获得校级社会实践评比一等奖或作为实践团队成员获得校级社会实践评比一等奖2次,以及个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为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生产难题或技术问题效果显著。
2.名额分配:每年全校不超过30人。
(四)志愿服务奖学金
1.具体条件:注册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在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0小时(服务时长为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认证),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类型不少于4类,包括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明实践、关爱少年儿童、为老服务、阳光助残、卫生健康、应急救援、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节水护水志愿服务与水利公益宣传教育、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法律服务与普法、赛会服务等;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服务单位表彰;长期在校外从事志愿者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反响。
2.名额分配:每年全校不超过30人。
(五)文体特长奖学金
1.具体条件:在各类正式文体比赛中(由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团组织主办)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体育比赛需排名前三)。集体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由2名骨干成员申报,其他项目只能由1名骨干成员申报,须由学校组织单位推荐申报并出具证明。
2.名额分配:每年全校不超过10人。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1.具体条件:工作能力强,服务热心,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有学校学生干部备案且工作满一年;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单独评选。
2.名额分配:每年不超过学院本科非一年级学生数的3%。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 30人。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为在校生校内奖励的最高荣誉,不定期评选,具体奖励额度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校长审批。奖励为学校赢得重要声誉、在校园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的贡献、 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额度按照出资单位的要求,参照相应的文件和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评审工作,确定学院拟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五好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评审:
1.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具体评选要求组织学生申报。
2.各学院组织奖学金评选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3.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学院拟推荐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申报情况开展联评。
4.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视具体情况开展评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